法制網南昌5月29日電 記者黃輝 通訊員黃安 齊秋瑾 原江西省德興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李流芳利用職務之便,受賄66萬餘元。5月28日,江西省上饒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流芳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隨案移送的贓物一枚50克金幣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自2011年6月29日至2013年7月,李流芳在任中共德興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期間,利用其分管財政、稅務、審核財政資金撥付和簽發抄告單等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江西恆劍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範劍、德興市會展中心項目承建商餘連高、德興市人民醫院一期項目及德興市興和古街項目承建商胡春林、德興市婦幼保健院及德興市會展中心項目承建商張周亮等人的現金、購物卡等合計人民幣61萬元以及金器156克(經鑒定,金器價值5.3399萬元),為他們在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謀取利益。李流芳將受賄款主要用於購房及日常消費。
  2013年8月25日晚,李流芳在前往投案途中的情況下被偵查機關控制。案發後,李流芳主動交代了偵查機關未掌握的受賄事實,並已全部退贓。庭審中,李流芳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不持異議,並表示認罪悔罪。
  法院認為,李流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任中共德興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66.3399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李流芳具有自首、積極退贓、當庭自願認罪的事實,可對其減輕處罰,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李流芳表示服判不上訴。  (原標題:江西德興原常務副市長李流芳受賄66萬餘元獲刑七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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