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南方日報訊 (記者/柯鴻海 陳捷生 實習生/陳梓薇 通訊員/巫樂庭 劉映波 劉志平 黃義濤)11日下午,興寧法院對備受社會關註的興寧新圩鎮煙花爆竹爆炸案6名涉案被告人進行一審宣判,張某宏、吳某楊分別被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和有期徒刑2年6個月的刑罰,張某美、張某東、劉某紅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經專家組綜合調查分析,發生煙花爆竹爆炸的直接原因是吳某楊房屋內發生意外火險引燃煙花爆燃、爆炸和殉爆。
  法院認為,張某宏、吳某楊、張某美、張某東、劉某紅、吳某鵬違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儲存過程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6死1重傷1輕微傷以及房屋等財產損失達人民幣261354元,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本案中6名被告人均有自首情節,且在庭審中自願認罪,確有悔罪表現。結合本案的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各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依法對張某宏予以從輕處罰;對吳某楊等五人予以減輕處罰,遂判處張某宏有期徒刑3年、吳某楊有期徒刑2年6個月,張某美、張某東、劉某紅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案件回放??
  被告人張某宏在新圩鎮“仕興”煙花爆竹店銷售煙花爆竹十多年,其兒子張某東和兒媳劉某紅參與經營管理。2013年12月26日上午,張某宏與女兒張某美及女婿吳某鵬(吳某楊兒子)、兒媳劉某紅等人將購買的一批煙花爆竹堆放到其親家吳某楊位於新圩鎮船添村的住家房間里。當天下午4時左右,煙花爆竹被意外火險引燃發生爆炸,造成包括吳某楊(被告人之一)的妻子、二兒媳、兩個孫子以及兩個鄰居在內的六人當場死亡、一人重傷二級、五級傷殘,一人輕微傷,吳某楊的正東房屋倒塌,多幢房屋不同程度受損的重大事故。事故發生後,6名被告人先後到公安機關自首。  (原標題:興寧煙花爆竹爆炸案一審宣判)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hw28hwxnt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